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技术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7 10:18:55水国科〔2019〕66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实《水利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推动水利科研成果与生产实践需要相衔接,强化水利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加强水利技术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管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项目支持范围
(一)支持方向
示范项目组织实施应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为指导,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要求,面向生产实践,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有序组织开展。示范项目分为示范园区建设、先进实用技术示范、技术推介和组织管理四类,重点支持先进适用水利技术成果的示范和推广。
(二)项目类型
1.示范园区建设类项目。重点围绕解决水旱灾害、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问题,通过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应用和示范展示,建设形成示范园区,为水安全保障和工程建设运行提供成套技术(装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模式。
2.先进实用技术示范类项目。重点依托水利工程和项目,聚焦防洪、供水、生态修复、信息化等工程补短板和江河湖泊、水资源、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等业务强监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示范,发挥以点带面、辐射带动作用。
3.技术推介类项目。重点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宣传推介,通过组织技术推介会、现场交流会、研讨会等活动,搭建技术宣传推广平台,促进技术供需双方交流沟通,提高水利勘察设计、科研、建设、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4.组织与管理类项目。重点开展示范项目日常组织管理,通过人才培养、技术服务平台与能力建设等工作,完善水利技术示范项目管理服务体系,保障示范项目顺利实施。
(三)示范技术成果要求
申请示范项目的技术成果主要包括经省部级以上评价、登记、验收或获得专利、奖励、推广证书的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先进、优势明显、成熟度高。
2.属于水利改革发展重点领域。
3.面向水利生产实践需求,市场应用前景广阔。
4.具有成套技术装备可供推广应用且示范性较好。
二、职责分工
(一)主管部门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示范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成效跟踪。水利部财务司是示范项目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和绩效管理。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示范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支撑工作,以及与非水利部预算单位的业务委托合同签定及经费管理。
(二)归口管理单位
水利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及相关高校等作为示范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示范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
(三)承担单位
承担单位应为从事示范技术研发生产和服务推广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且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转化能力。承担单位负责组织成立项目组,按照任务书约定,落实自筹经费及保障条件,完成既定目标;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备案材料。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应用部门等单位采用“产学研用”结合的方式联合申报。
(四)负责人
示范项目负责人应为在职人员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技术能力较强,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发展动态。承担2项以上国家级、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且未验收的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示范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进度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及时报告实施进展并主动接受监督。
三、项目管理程序
(一)项目组织及申报
示范项目组织采用定向组织和自行申报两种方式。一是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水利行业年度工作重点和业务需求,遴选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报《水利技术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进行申报;二是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填写申报书进行申报。
(二)项目评审及立项
示范项目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议后择优立项,确定承担单位并签定《水利技术示范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承担单位为非部属预算单位的,需与科技推广中心签定业务委托合同。
(三)项目执行监管
示范园区建设和先进实用技术示范类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执行中期报送《水利技术示范项目中期进展报告》(见附件3)。管理部门可通过随机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项目执行监管。如出现经费使用和项目执行问题以及整改不力等情况,将采取暂停拨款、中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惩戒措施。
(四)项目内容变更
示范项目任务书签定后不得擅自变更任务内容。确需变更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程序报送《水利技术示范项目任务书内容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执行,终止期前半年停止接收变更申请。
(五)项目结题备案
示范项目实行结题备案管理,项目结题后,由承担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主管部门不再组织验收。承担单位需将结题报告和自验材料(包括视频)报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六)项目终止
示范项目执行期内未能完成约定任务,业务主管部门将下达项目终止通知。承担单位接到通知1个月内,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后,正式行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核准,终止项目执行,原渠道退回剩余经费。
(七)综合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财务主管部门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依据结题报告和自验材料在项目结题后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对技术成果应用情况和推广效果进行跟踪。
(八)评价结果应用
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参考,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绩效评价结果。
四、其他要求
(一)资金管理
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任务书约定实施项目,对项目资金实行明细核算,科学、合规使用项目资金,年度预算资金原则上应当年使用完毕,确有结转结余的,按照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示范项目资金应按有关财政项目资金要求,严控开支范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责任追究
归口管理单位或承担单位存在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和其他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承担单位、负责人存在违背承诺和诚信要求等失信行为的,按照《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国家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和水利部相关诚信要求,将不良记录纳入政府信用体系,加强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